1、定密权一经授予不能多次转授,具体如下:不得转授权。
2、机关、单位获得定密授权后,不得将被授予的定密权再次授予其他机关、单位。
3、定密授权与其他行政授权行为一样,必须遵循“一次性授权原则”,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转授;2、定密授权不得超出主管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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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密授权机关只能在主管业务工作和职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属于主管业务工作范围或者非本行政区域范围的事项,不能作出定密授权;3、定密授权不得超出定密权限。
5、定密授权机关只能在法定的定密权限内作出授权,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机关的定密权限。
6、【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7、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8、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9、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
10、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11、第九条 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12、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13、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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