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凤城。李女士生完孩子后经常和丈夫陈某吵架,李女士的闺蜜王某知道后去劝陈某,结果二人相见恨晚聊到了床上。李女士放手成全闺蜜,离婚后却发现前夫在二人没离婚时转给了王某2.8万元,李女士咽不下这口气起诉昔日闺蜜还钱。
李女士和陈某刚结婚时是很多人羡慕的对象,陈某收入不菲经常给李女士买礼物,李女士的朋友知道后对此羡慕不已,纷纷感叹林女士找了个好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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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二人享受了一段甜蜜的二人世界,过了不久李女士怀孕了。陈某得知后兴奋不已,对妻子十分体贴,二人感情十分要好。
只是到了怀孕后期,李女士身材开始发胖,她看着昔日漂亮的自己变得越来越臃肿,时常担心以后恢复不过来,她因此变得情绪不稳定,陈某最开始还一直安抚她,到了后来多少就有些不耐烦。
李女士本以为孩子出生后一切都会恢复,但是事情并没有像她想得那样,孩子生下来后她因为要哺乳,身材恢复的很慢,她总是害怕丈夫因此事嫌弃她,加上孩子经常哭闹,她的情绪越来越不稳定。
这时候,陈某偶尔回家晚了李女士就会和他拌嘴,陈某觉得妻子简直变了个人,变得蛮不讲理,孩子一哭他更心烦,因此宁愿在外面玩也不想早点回家。
李女士整日以泪洗面,她的闺蜜王某得知后,就对李女士说,她帮忙劝劝陈某,一定会让他回心转意。
王某找到陈某后,陈某对她大吐苦水,说妻子在家带孩子都带不好,每天一回家孩子都在哭,他为了赚钱养他们母子应酬,回家后李女士还要和他吵架,这样的日子什么时候是个头。
王某表面是在劝陈某,实际却总说李女士脾气不好,刀子嘴豆腐心,但是孩子都有了,让陈某多让让她,以后有什么烦心事了就找她。
一来二去,陈某觉得王某善解人意,这才是自己理想中妻子的样子,渐渐的,他对王某产生了好感,二人自然而然走到了一起。
王某看到李女士之前经常显摆的老公拜倒在自己石榴裙下十分得意,但是纸包不住火,二人的事很快就被李女士知道了。
李女士失望不已,但是她也想通了,对王某说,既然她想要,就把这个男人让给她。随后,她与陈某离了婚。不久,王某顺利和陈某领了证。
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双方再无瓜葛,谁知道没多久,王某和陈某又离了婚。
再遇陈某后,陈某对她坦言,在他们还没离婚时,王某威胁他让他先后转给了王某28034.5元。
李女士本来就怨恨王某破坏她的婚姻,得知这个消息后,一纸诉状起诉了昔日的闺蜜,向她索要夫妻共同财产2.8万余元。
根据上述事件,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李女士还是王某,她们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一、首先,就李女士和陈某的婚姻关系而言,他们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婚姻关系。
夫妻应当相互扶持,共同负担家庭责任。而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账给王某的行为,可以视为对李女士的背叛和违反夫妻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其次,就王某的行为而言,她虽然是在劝和陈某和李女士的夫妻关系,但她同时也表达了对陈某的好感,并最终与陈某发展成了情人关系。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规范,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王某还通过威胁的方式,迫使陈某转账给她。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到敲诈勒索罪等刑事犯罪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法庭之上,要以证据说话,谁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就会支持谁。
李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她和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通过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的形式给王女士转款共计28034.50元。
《民法典》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本条可以简单的理解成,没有签婚内财产分别所有协议的,夫妻之间挣的钱,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陈某转账给王女士的钱里面有李女士的一半。
《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综上所述:无论是李女士、陈某还是王某,他们的行为都涉及到婚姻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包括各方的行为、主观故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等。
针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即要求王某归还夫妻共同财产2.8万余元,需要根据具体转账的金额、时间、用途等进行判断。
如果转账的金额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陈某没有合法的理由将财产转给他人,那么王某的行为就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是公正的,无论是在婚姻关系中还是在其他方面,我们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说出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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